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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令第11号发布,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) 第七条 “卫生许可证”发放管理规定: 第二十三条:对违反《条例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罚款20元至2万元、停业整顿、吊销“卫生许可证”的处罚。
2、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,也可合并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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